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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故意延误。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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