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和规定逐项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必须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尾款,待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下达后再按规定结算支付;项目预算评审由财政按照项目预算金额预留10%的尾款,待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下达后再按规定结算支付。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经投资评审审查后的概算作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和控制相关建设指标的依据;经审查的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书作为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计划、签订合同、办理拨款、贷款、竣工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的依据;工程造价决(结)算和财务竣工决算的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尾款、结转工程造价、项目交付使用、国有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和明确债权债务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工程项目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一)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纸、结算书、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投标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造价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工程竣工图;
(六)工程建设有关合同;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设计变更情况及文件;
(九)建设单位、监理、施工方现场签证资料;
(十)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第十五条 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专业机构,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应出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合规合理性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对报告进行稽核,并返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认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