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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仓库内烟花爆竹的储存应分类分级存放,堆放离墙壁不小于0.35米,堆垛之间距离不小于0.75米,运输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米,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

  第十五条 在我市销售烟花爆竹实行监封制度,每箱产品在批发时必须加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制的监封签。

第三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十九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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