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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福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建立上接国家、省,下连县(市)区四级鼠疫监测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福建省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实施。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I级为卫生部,II级为省卫生厅,Ⅲ级为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IV级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II级)为I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II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IV级)为Ⅲ级预警,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为IV级预警。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利用国家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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