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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福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福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榕政办〔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由市卫生局修订的《福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榕政办〔2001〕184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三月六日

福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福州市卫生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福建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福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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