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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在评选推荐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时,原则上从保山市劳动模范中推荐。
  第十二条 评选表彰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推荐评选的原则、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推荐、评选保山市劳动模范,应按市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
  (四)坚持真实性、先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克己奉公,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者;
  (四)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五)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以及增收节支、扭亏增盈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六)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七)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抗灾救灾、维护社会安定和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树立社会公德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八)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九)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十六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的单位应召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县(区)、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市总工会,经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由所在的村民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县(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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