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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8]108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贯彻《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下称《管理办法》),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现将《福建省实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宣传《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各种专业媒体、举办培训班、编发小册子、宣传单等方式,向零售商、供应商及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的意义和内容,促其强化公平交易意识,提高规范交易行为的自觉性,为我省零供关系正常化打好思想基础。

  二、切实加强对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行为的监管

  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对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管,目前要重点监管零售商行为。

  三、发挥中介组织的协调作用

  积极推动建立当地零售商、供应商协会,建立协商对话制度和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协调解决争议,化解矛盾,改善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关系。

  四、建立投诉受理查处工作机制

  各地经贸(贸发)部门要牵头做好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商的调查摸底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贸发)、公安、工商、物价、税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举报电话和受理责任单位或部门。

  请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部门将本部门设立的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举报电话及受理责任人名单、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08年3月15日前报送省经贸委。请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工商、物价、国税、地税部门将本部门设立的相关举报电话及受理责任人名单分别报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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