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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表(附件4)。

  (二)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应当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注销时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件5);

  2、矿井停办、关闭的申请报告;

  3、煤矿企业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4、煤矿企业关闭生产的安全隐患报告及措施;

  5、动用、注销及剩余储量报告;

  6、生产、建设所用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

  7、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手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自行废止,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1、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2、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

  3、煤矿企业停办或被依法关闭的。

第四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的第二季度开展年检工作,具体办法按照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及生产能力核实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5]30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属于一对一关系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范围拐点坐标原则上与采矿许可证对应。一本采矿许可证对应多本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范围拐点坐标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范围不得超出采矿许可证的开采范围,并不得互相交叉重叠且需留设足够的安全煤柱。

  第二十一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生产能力、开采范围和期限,依法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煤炭资源回采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正常管理的井(硐)口以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井口为准。煤矿企业对他人在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非法开采活动,应当履行举报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属非法开采行为。为防止相邻煤矿掘穿、贯通或其它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等情况的发生,经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相邻矿井可以互相到对方的矿井进行现场实测,相互监督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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