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发生《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核定,并提交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三)煤矿经改、扩建后煤炭生产特点、生产系统特征发生变化的变更申请
1、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2);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竣工验收鉴定书;
4、有权部门认定的储量核实报告书;
5、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及其批准文件;
6、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灾害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8、经核查签字、盖章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和“三条线”(井下通讯、压风、防尘)系统图等图纸(1:2000-1:5000);
9、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在期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2、能确保继续安全生产;
3、尚有剩余可采储量。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3);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有权部门认定的储量核实报告书;
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5、经核查签字、盖章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和“三条线”(井下通讯、压风、防尘)系统图等图纸(1:2000-1:5000);
6、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于3日内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提出补办申请。补办申请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