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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6、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发生《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核定,并提交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三)煤矿经改、扩建后煤炭生产特点、生产系统特征发生变化的变更申请

  1、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2);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竣工验收鉴定书;

  4、有权部门认定的储量核实报告书;

  5、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及其批准文件;

  6、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灾害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8、经核查签字、盖章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和“三条线”(井下通讯、压风、防尘)系统图等图纸(1:2000-1:5000);

  9、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在期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2、能确保继续安全生产;

  3、尚有剩余可采储量。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3);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有权部门认定的储量核实报告书;

  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5、经核查签字、盖章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和“三条线”(井下通讯、压风、防尘)系统图等图纸(1:2000-1:5000);

  6、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于3日内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提出补办申请。补办申请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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