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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属煤矿由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核实,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复核,省经贸委直接受理。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对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查时,应自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发现有疑义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现场进行复查。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颁证决定;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颁证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现场取证、复核、复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关图纸填制是否规范,是否与现场相符;

  (二)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和各生产环节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程和标准;

  (三)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是否通畅;

  (四)生产布局是否合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变更、补领、延续、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四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变更、补领、延续、注销等申请批准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实施细则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名称、煤炭生产特点、生产系统特征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煤矿企业名称的变更申请

  1、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登记、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煤矿生产系统(环节)经技术改造后煤炭生产特点、生产系统特征发生变化的变更申请

  1、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2);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竣工验收鉴定书;

  4、开采方案(开采设计)及其批准文件;

  5、经核查签字、盖章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和“三条线”(井下通讯、压风、防尘)系统图等图纸(1:20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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