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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122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现将《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颁证、年检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依法负责全省煤炭生产许可的审查、颁发、年检及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的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煤炭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的核实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所属煤矿(跨县开采的煤矿以矿井主井的位置为准)煤炭生产许可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二)负责辖区内煤矿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不再具备煤炭生产许可条件的煤矿,应当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依法查处,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当上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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