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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7.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每年至少按应急预案演练一次。

  8.客运站(场)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悬挂交通安全标语,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和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录像。

  (六)企业与承包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本条所称“承包经营者”是指以各种方式经营运输企业车辆的自然人或法人。

  1.企业责任

  (1)企业应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范围,切实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者。

  (2)企业应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3)企业根据车辆的违法行为和事故记录,对承包经营者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承包经营资格。

  2.承包经营者责任

  (1)承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服从企业的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2)承包经营者应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其遵章守纪,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要督促其接受处理。

  (3)承包经营者应在符合资质的维修企业按标准和规范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承包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运行线路和停靠站(场)。

  (七)安全管理制度

  1.例会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

  2.培训与学习制度。

  (1)企业应制定驾驶人培训方案,相应制定准入培训、定期培训、特殊情况培训等计划。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应急处置及安全管理制度等。

  (2)定期安全学习制度。驾驶人和承包经营者每月不少于4小时,管理人员不少于4小时,其余职工不少于3小时。

  3.监督检查制度。

  (1)企业应安排专人每月定期上网查询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和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到当事人,督促其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按照企业规定进行处理。

  (2)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不少于2次,安全科(处)每月不少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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