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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健全车辆例检制度。保持车辆的制动、传动和转向系统以及灯光、喇叭、刮水器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车辆各连接部位装置牢固可靠;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轮胎。转向轮使用同厂牌、同规格、同层级、同花纹的轮胎,不得使用翻新轮胎,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2mm,其余轮胎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1.6mm。客车应装备合格有效的灭火器及消防锤,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车辆熄火后能做到手动开启车门;根据行车需要(线路沿线气候特征)配备防滑链、三角木等防滑用具。

  5.客运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6.严格执行客运车辆的强制报废制度。不得使用报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或自行改装车辆,严禁已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7.进站客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汽车站(场)安全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停班、休班的客运车辆应统一停放管理。

  8.中型中级以上及大高级客车应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客运车辆驾驶人、售票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发车前应利用客车视频播放设备和人工宣讲的方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车和应急处置常识。

  9.客运车辆必须按照车辆行使证核定的载客人数载运旅客,不得超载。

  10.企业应当对每一辆客运车辆建立管理档案。每月必须对车辆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查询,并监督客运驾驶人接受处理。累计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客运车辆,要强制停运。

  (五)客运站(场)的安全管理

  1.客运站(场)应当配备与核定等级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2.客运站(场)应加强对“三危品”(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的检查,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防止“三危品”进站(场)上车。

  3.客运站(场)应当和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4.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行车手续不齐、超载的车辆不得出站,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应对出站(场)客车的转向、制动、刮水器、轮胎、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进行检查。

  5.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经营资质的车辆进站(场)从事经营活动。

  6.合理安排发车时间,确保市内长途客车零点前到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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