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应建立驾驶人安全信息档案。内容包括:驾驶人的基本信息和动态管理信息,记载驾驶人登记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交通事故、劳动纪律等。
6.营运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班线客运车辆应建立驾驶人行车日志制度。行车日志中明确驾驶人姓名、驾驶车辆牌号、车辆运行线路、发班时间、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休息时间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和气候、道路状况等。行车日志由驾驶人填写,若行车日志与实际不相符,逃避检查、查验,运输企业应将当班驾驶人调整下车接受处理。
7.严禁驾驶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企业应科学运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手段加强动态监管,对连续行驶4小时的驾驶人应停车休息20分钟,驾驶人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企业必须根据运行线路里程和运行时间配备足够数量的驾驶人。驾驶人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避开三级以下的公路。
企业对长途客运班车(单程400公里以上)应建立中途休息管理制度,指定中途休息点并登记。
8.企业应建立驾驶人出车前问询、告诫制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情绪不稳定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上岗。企业应将相关部门通报的危险路段、恶劣天气等信息及时通报本企业驾驶人。
9.建立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企业应建立客运驾驶人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在车辆轿厢内张贴或喷涂醒目的交通违法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对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营运客运车辆管理
1.企业应推行客运车辆公司化经营,逐步取消挂靠经营。
2.客运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记录仪或GPS等监控设备,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处理记录信息,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客运车辆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严格按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4.建立客运车辆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制度。
(1)客运车辆二级维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并在本市一、二类大中型客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企业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和维护合同,对维护保养项目进行逐项核实,严禁擅自减少维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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