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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

  三、标准分值与等级设定

  (一)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满分为1000分。

  (二)800分以下为D级(不合格);800―899分为C级(基本合格),900―949分为B级(合格),950分以上分为A级(优良)。

  四、管理标准

  (一)组织机构

  1.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交通安全的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负责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2.企业应设置日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100辆客运车辆以上3―5人配备,超过500辆车适当增配,不足100辆按3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运输活动的管理能力和相应的安全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安全管理职责

  1.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2.企业应建立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将安全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

  (三)客运驾驶人管理

  1.驾驶人驾驶客运车辆,必须持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3年内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记录,取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交通违法积分未满12分,同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

  2.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驾驶人录用标准。新聘驾驶人应由运输企业组织学习,经技能考试和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取得本企业客运车辆驾驶资格后方能上岗,有关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

  3.企业录用驾驶人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由企业统一发放。

  4.建立驾驶人安全考评制度。根据违法记录、事故记录、劳动纪律和技能测试等内容,建立驾驶人安全考评制度,将安全业绩和驾驶人收入挂钩,实施安全绩效工资。每月定期查询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和事故信息,并监督驾驶人接受违法行为的处理。

  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驾驶人,3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驾驶人,终生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工作。企业对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驾驶人,要强制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学习7天,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理的客运驾驶人,要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学习15天,对累计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和超载20%以上的客运车辆,要强制停运7天,车辆承包人和责任驾驶人要接受处罚和学习;对屡次违反交通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调离驾驶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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