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8〕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考核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境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场)。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和公交站(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六)《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七)《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八)《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04);
(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