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由县(市、区)商务部门选定具备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参与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要经过必要的培训。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办公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标识。
开发区、工业园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工作由开发区商务局、工业园招商局直接负责办理。
2.购买人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2008年5月15日以后购买的应在6月15日以前),持有关资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开立帐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是否超过2台(部)。(7)其它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3)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县级商务局留查1份,财政部门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附在商务局留查联后面。(3)按日编制《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汇总表》(见附件4),附购买人填写的《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1份)装订成册,交回县(市、区)商务局留作备查。
(二)补贴资金管理及兑付。按《
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见附件1)规定执行。
(三)退货审核。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应退回补贴金额,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