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甘府发〔2006〕56号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甘孜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和中央、省有关要求,为较好地保障我州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10月起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执行的130元提高到16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适时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狠抓落实,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工作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