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综合配套,系统推进。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二、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继续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并核发或换发林权证;已合法流转的应当完善手续,登记变更,办理林权证。已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由承包户继续承包经营,允许继承和流转,由承包者申请核(换)发林权证。自留山和责任山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统一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发给林权证,并按原协议的比例分成,没有协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成比例。
(2)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原则上应确权到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经营状况好的,可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不宜分户经营的,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落实经营主体。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3)平原地区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村庄片林、农田林网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应依法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
(4)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直接分包到户,也可以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达到绿化标准。
(5)产权明晰后,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立林权登记流转动态网络管理系统。
2.规范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