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有关要求,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认真组织开展债务的清理、审核和认定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部分审计、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县为单位,全面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逐项审定,剔除虚假不实债务,并经县市区政府书面形式认可后,进行审核和认定。债务锁定后,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教育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学校剥离出来,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根据债务化解工作的进展,实行动态管理。
(二)明确政策,分类处理。各县市区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对涉及到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按照商业化原则,由债务人与债权银行充分协商,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处理。要按照借款期限,以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按“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原则,剔除已经转入本金的利息。对世界银行项目贷款中涉及到“普九”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三)制定化债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拟定偿债计划,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制定具体化解“普九”债务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确定后,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投入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确需建设的,应由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留缺口。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不准借新债还旧债,不准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准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强化债务约束,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取消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对为完成达标升级活动而违反规定举借新债的,由活动举办者负责清偿所欠债务。同时要追究学校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