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化解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化解乡村债务和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三、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现行中央与地方事权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为此,“普九”债务的化解工作主要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规定的“八不准”和温家宝总理提出的“约法三章”的要求,凡2006年以后发生的新的债务,均由举债人负责偿还,并严格执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对“普九”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确定顺序,逐步化解。2008年,要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债务,把确因用于“普九”工作而形成的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基本清偿完毕。2009年再集中力量清偿其他“普九”债务。
(三)先化解后奖励。为缓解县级财政压力,增强地方化债的动力,中央和省级财政将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如期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债务形成时间长、地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债务的不予奖励。为鼓励和调动先期化解债务的积极性,对在本次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开始前,即从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期间(2002年4月至2007年10月),已经化解“普九”债务的县市区,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四、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一般预算收入及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广泛发动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偿债资金。同时,要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偿债。省财政将按照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并综合考虑化债进度安排奖励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