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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意见
(甘政办发[2008]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普九”债务)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重大意义。

  从1994年以来,我省在农村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过程中产生了一定数额的债务。由于“普九”债务跨越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解工作总体进展缓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普九”债务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个别地方由于债务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出现了债主封堵校门、校长被诉诸法庭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损害了政府形象。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农村综合改革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建立起政府投入办学、财政保障经费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有利于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有利于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为化解乡村其他公益事业债务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范围和目标。

  (一)清理化解范围。“普九”债务是指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要求,在确定全面推进“普九”工作一直到以县为单位通过省级“普九”检查合格期间,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2006年以后仍未实现“普九”的县,清理化解的“普九”债务范围即以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为准。已经移交地方的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纳入本次“普九”债务化解工作范围。目前仍由国有农场、林场管理的,2008年开始实施“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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