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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考评成绩的评定,以月检查、季考评、半年考评与年终综合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分值由随机抽查平均分值(5%)、月检查平均分值(5%)、季考评平均分值(20%)、半年考评分值(30%)和年终综合考核验收总分值(40%)相加构成。
  第十六条 区政府的考评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得分(40%)、环境卫生工作得分(40%)和街道办事处得分(20%)相加构成。
  高新区管委会的考评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得分(50%)和环境卫生工作得分(50%)相加构成。
  第十七条 计分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为良好;60-80分(不含)为达标;60分(不含)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体系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终综合考核验收中给予加分:
  (一)受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表彰的每次加1分;
  (二)受省、市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情况属实的,每次加0.5分;
  (三)在重大活动或临时性工作中完成任务出色的每次加0.5分。
  第十九条 社会监督体系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终综合考核验收中给予扣分:
  (一)被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二)对上级领导或部门指出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每次扣2分;
  (三)被省、市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情况属实的,每次扣1分;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市管理监督员反映的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且未按要求整改达标的,每次扣1分。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经年度考评后,对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的奖惩,由市考评领导小组对考评结果予以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一)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综合考评为优秀且排名第一的,给予全市通报表扬并奖励5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人奖励5千元。奖励经费从被处罚单位罚扣的城维费中列支。
  (二)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综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该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并处罚50万元(罚款从其区级城维费中扣除),依据“治庸计划”给予主要责任人谈话告诫,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市级先进。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建议政府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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