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申请人在厦个人所得税未缴满6个月的,岗位薪酬不参与评分。
2、同分的申请人依次以高薪资、高学历、高职称、岛外人才、入厦时间早、配偶高学历为先,仍未能分出先后的,抽签决定。
3、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为准。
人才住房分配评分要素表(事业)
申请人姓名: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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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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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职称( │博士学位且具有正高职称 │ 40 │ │ │
│需经市有关部├───────────────────────┼───┼───┤ │
│门确认) │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或具有正高职称 │ 35 │ │ │
│ ├───────────────────────┼───┼───┤ │
│ │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特级教师或省│ 30 │ │ │
│ │级学科带头人及同等级人才 │ │ │ │
│ ├───────────────────────┼───┼───┤ │
│ │具有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 │ 15 │ │ │
│ ├───────────────────────┼───┼───┤ │
│ │硕士学位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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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与│工作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 │ 10 │ │ │
│岗位相关的专├───────────────────────┼───┼───┤ │
│业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不含10年)以│ 5 │ │ │
│ │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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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内获奖 │国│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行业国家最高奖项、或│ 30 │ │ │
│加分 │家│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一等奖前五位完成人 │ │ │ │
│(获得多项奖│级├─────────────────────┼───┼───┤ │
│励的,只加最│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行业国家最高奖项、或│ 25 │ │ │
│高一项) │ │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二等奖前四位完成人 │ │ │ │
│ │ ├─────────────────────┼───┼───┤ │
│ │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行业国家最高奖项、或│ 20 │ │ │
│ │ │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 │ │ │ │
│ ├─┼─────────────────────┼───┼───┤ │
│ │部│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 25 │ │ │
│ │省│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 │ │ │ │
│ │级├─────────────────────┼───┼───┤ │
│ │ │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 20 │ │ │
│ │ │二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 │ │
│ │ ├─────────────────────┼───┼───┤ │
│ │ │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 15 │ │ │
│ │ │三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 │ │
│ ├─┼─────────────────────┼───┼───┤ │
│ │副│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 20 │ │ │
│ │省│一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 │ │
│ │级│ │ │ │ │
│ ├─┼─────────────────────┼───┼───┤ │
│ │地│获得地市级城市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 15 │ │ │
│ │市│一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 │ │
│ │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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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厦工作每满1年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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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评分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中的专│ 5 │ │ │
│ 业技术人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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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关系、户籍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范围内的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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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在30-40周岁的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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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背景 │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厦的配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 20 │ │ │
│ │称 │ │ │ │
│ ├───────────────────────┼───┼───┤ │
│ │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厦的配偶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职│ 10 │ │ │
│ │称 │ │ │ │
│ ├───────────────────────┼───┼───┤ │
│ │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厦的配偶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 5 │ │ │
│ │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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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市人事局受理申请之月起每满1年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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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最高总分14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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