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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人事关系调离厦门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的;

  (二)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在厦购房的;

  (三)擅自将承租的人才住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的;

  (四)无正当理由空置六个月以上的;

  (五)不符合承租人才住房其它情形的。

  出现上述(一)规定的情形15日内,个人未申报的,或属上述(三)、(四)、(五)三种情形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今后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才住房不满5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人才住房满5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市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购房人或购房人的配偶在厦购房的;

  (二)购房人人事关系调离厦门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的;

  (三)因其它原因确需转让所购人才住房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购买和承租人才住房后,申请人及配偶暂停办理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待今后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五条 人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购、骗租人才住房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市人事局取消其租赁或购买人才住房的资格,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住房,并按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经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确认的户籍虽未迁入我市,但已在我市创业或工作的留学人才,可参照本办法申请租赁人才住房。

  第三十七条 在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既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又符合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八条 市人事局可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人才住房的有关规定,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99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人才住房分配评分要素表(企业)

申请人姓名:        工作单位:  

┌──────────────────────────────┬───┬───┬────┐
│           项      目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学历/职称( │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或硕士学位且有副高职称 │ 20 │   │    │
│需经有关部门├───────────────────────┼───┼───┤    │
│确认)   │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       │ 10 │   │    │
│      ├───────────────────────┼───┼───┤    │
│      │本科(学士)                 │ 5  │   │    │
├──────┼───────────────────────┼───┼───┼────┤
│工作经验(与│工作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         │ 10 │   │    │
│岗位相关的专├───────────────────────┼───┼───┤    │
│业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不含10年)以│ 5  │   │    │
│      │下                      │   │   │    │
├──────┼───────────────────────┼───┼───┼────┤
│薪酬待遇(以│评分时前6个月平均月岗位薪酬在上一年度城镇在岗 │ 20 │   │    │
│缴纳个人所得│职工月平均工资6倍(含6倍)以上的       │   │   │    │
│税完税证明为├───────────────────────┼───┼───┤    │
│凭)    │评分时前6个月平均月岗位薪酬在上一年度城镇在岗 │ 15 │   │    │
│      │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含5倍)以上、6倍以下(不含6│   │   │    │
│      │倍)的                    │   │   │    │
│      ├───────────────────────┼───┼───┤    │
│      │评分时前6个月平均月岗位薪酬在上一年度城镇在岗 │ 10 │   │    │
│      │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含4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   │   │    │
│      │倍)的                    │   │   │    │
│      ├───────────────────────┼───┼───┤    │
│      │评分时前6个月平均月岗位薪酬在上一年度城镇在岗 │ 5  │   │    │
│      │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上、4倍以下(不含4│   │   │    │
│      │倍)的                    │   │   │    │
├──────┼─┬─────────────────────┼───┼───┼────┤
│近5年内获奖 │国│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行业国家最高奖项、或│ 30 │   │    │
│加分    │家│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一等奖前五位完成人    │   │   │    │
│(获得多项奖│级├─────────────────────┼───┼───┤    │
│励的,只加最│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行业国家最高奖项、或│ 25 │   │    │
│高一项)  │ │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二等奖前四位完成人    │   │   │    │
│      │ ├─────────────────────┼───┼───┤    │
│      │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行业国家最高奖项、或│ 20 │   │    │
│      │ │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    │   │   │    │
│      ├─┼─────────────────────┼───┼───┤    │
│      │部│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 25 │   │    │
│      │省│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            │   │   │    │
│      │级├─────────────────────┼───┼───┤    │
│      │ │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 20 │   │    │
│      │ │二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   │    │
│      │ ├─────────────────────┼───┼───┤    │
│      │ │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 15 │   │    │
│      │ │三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   │    │
│      ├─┼─────────────────────┼───┼───┤    │
│      │副│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 20 │   │    │
│      │省│一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   │    │
│      │级│                     │   │   │    │
│      ├─┼─────────────────────┼───┼───┤    │
│      │地│获得地市级城市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 15 │   │    │
│      │市│一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   │    │
│      │级│                     │   │   │    │
├──────┴─┴─────────────────────┴───┼───┼────┤
│       在厦工作每满1年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    │
├──────────────────────────────┬───┼───┼────┤
│属于评分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中的专│ 5  │   │    │
│             业技术人才             │   │   │    │
├──────────────────────────────┼───┼───┼────┤
│   人事关系、户籍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范围内的   │ 5  │   │    │
├──────────────────────────────┼───┼───┼────┤
│           年龄在30-40周岁的           │ 10 │   │    │
├──────┬───────────────────────┼───┼───┼────┤
│ 家庭背景 │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厦的配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 20 │   │    │
│      │称                      │   │   │    │
│      ├───────────────────────┼───┼───┤    │
│      │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厦的配偶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职│ 10 │   │    │
│      │称                      │   │   │    │
│      ├───────────────────────┼───┼───┤    │
│      │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厦的配偶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 5  │   │    │
│      │称                      │   │   │    │
├──────┴───────────────────────┴───┼───┼────┤
│   从市人事局受理申请之月起每满1年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    │
├──────────────────────────────────┼───┴────┤
│          合   计(最高总分14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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