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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州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四、加强慈善捐赠管理,规范社会捐助行为
  根据中办(厅字[2001]33号)文件“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的规定,全州社会捐助工作一律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有组织捐助职能的其他任何部门、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得组织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社会慈善捐助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助活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捐助款物的接收事宜。接受社会捐助款物要使用专门票据,建立专户专帐管理。慈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内容,归口慈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捐助款物接受和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对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审计。要严厉打击各种借用慈善募捐活动进行诈骗和敛财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广泛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努力开发慈善救助项目
  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要坚持集中性捐助、经常性捐助和慈善救助项目捐助相结合的原则。集中性捐助活动重点在全国组织的每年的11月“捐助月”活动中进行,倡导并鼓励个人向慈善组织捐献自己一天的收入或做一天的义工,企事业单位向慈善组织捐献一天的利润。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事件,也可临时组织集中性社会捐助。要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积极创新建立“慈善超市”、“慈善药店”、“慈善医院”等社会救助新模式,鼓励个人和团体对孤残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收养、代养、寄养,组织“义诊”、“义演”、“义拍”、“义赛”、“义卖”等慈善募集活动,不断扩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新领域,为困难群体提供便利的社会救助服务。为便于募集慈善资金,州慈善会设立“五保老人救助基金”、“关爱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贫困大学生资助基金”等公益性救助基金。大力倡导和鼓励个人或团体根据捐赠者的救助意向设立单项救助项目基金。鉴于我州救助任务重,社会福利事业基础差等问题,各级慈善组织要积极加强与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省内外、海内外慈善组织的联系,推荐慈善救助项目,广泛募集慈善救助资金。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利
  对相关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的慈善(总)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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