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5)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6)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3.公共企事业单位
教育、医疗、住房、电信、金融、旅游、食品、药品、农资、环保、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条例》规定内容编制目录。主要内容应包括:
(1)单位职能及岗位职责;
(2)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
(3)办事事项、依据、时限、流程、结果、收费项目及依据、标准、收缴办法;
(4)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以上内容编制。
第二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的内容结构
1.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含办公地址、电话、传真、E-mail等);
2.主动公开的范围及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
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处理申请的程序和答复方式;
4.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
(三)收录时限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由近及远的要求,重点是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和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充实历届政府信息。本次所收录的政府信息时限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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