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规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省属驻郑单位,其接收退役士兵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用人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1人,向当地人民政府缴纳3-6万元的转移资金(市区按6万元交纳,各县、市具体数额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安排上岗,落实相关待遇,不得歧视,不得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当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察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侵犯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要深化安置改革,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培训经费和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使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能在退役后1年内得到1次免费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要和退役士兵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同时也要进行法规政策、安全常识、公民道德规范培训。组织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托现有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灵活多样的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掌握就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