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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住宅区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住宅区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8〕1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

  《全市住宅区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七日

  全市住宅区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全市住宅区环境整治工作是今年市政府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之一。为确保该项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力推进全市住宅区的环境整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政治、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内容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主城区内已建成的环境配套设施不完善的103个住宅区。

  (二)整治内容:主要是指对住宅区内的违章建筑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并对住宅区实施环境配套整治施工,建设休闲场园,配置健身器材,建设门卫房(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对住宅区里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配套工程进行整治,并要先于环境整治实施。

  (三)整治标准:要达到无违章建筑、无建筑垃圾、基本无裸露地面、无练车场、无违章废品收购站、有管理单位的标准。

  三、原则及措施

  全市住宅区环境整治工作要按照“市政府组织、各区政府操作”的原则实施,实行“五统一”(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招标和供料、统一验收、统一结算),即住宅区环境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区政府、相关单位进行;各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确定每个住宅区的具体整治标准,统一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和实施;主要施工材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招标和供料,并由市整治指挥部统一验收,统一与责任单位结算。

  对整治后的封闭小区,各区物业办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好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环境提供服务。同时要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单位为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整治后未能封闭的住宅区,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作为环境管理与维护的监管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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