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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四)高度重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各级牧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产地检疫要到户、到场,屠宰检疫要坚持全流程同步检疫,严把运输检疫出证关,确保检疫出证、持证率达到100%,免疫耳标回收率达到100%。要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流通、内外调运的监管,严格执行引进动物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严厉打击逃避免疫、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要求实施免疫、检疫的业主,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上市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

  (五)依法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比以往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解决了当前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增强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政府和牧业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动物防疫法》作为当前一项紧迫任务,采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特别要确保农民群众了解、掌握法律规定的内容,自觉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逐步实现依法实施动物防疫。

  三、努力提高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组织、防控和保障体系,建立有力、有序、有效的应急指挥机制。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器具、防护用品等物资必须保质保量储备到位;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确认和报告;要加强应急预备队的建设,人员要定岗定位、相对稳定,并注重技能培训和实践演练,提高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确保一旦出现疫情,达到“早、快、严、小”的处置要求。

  四、切实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及牧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动物防疫员、检疫员、监督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起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聘用、队伍管理、业务培训和报酬保障等有效机制,切实解决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明确、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差、报酬待遇低等问题,确保基层防疫队伍稳定,保证一线动物防疫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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