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市建委负责)。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各县(市)全面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对居住和公共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坚决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
2.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市建委负责)。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产品市场认定制度,不得推广应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以提高节能产品标准为手段,降低产品生产与使用的能源消耗,严禁低劣产品进入建筑市场,不得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加快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简称“禁实”)步伐,我市要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禁实”,各区所辖乡镇政府所在地201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禁实”目标,各县(市)政府所在的城镇201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禁实”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限制袋装,鼓励和发展散装水泥”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限期禁止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我市要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实现“禁现”目标。
3.着力推广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市建委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要坚持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结合,以建设部组织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为核心,抓好项目的立项与组织实施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围绕太阳能和冷暖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等,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的持续增长。“十一五”期间,全市建设太阳能示范项目40个,推广应用80万平方米;建设冷暖地源热泵应用示范项目20个,推广应用60万平方米。
(二)启动既有建筑节能的技术改造
1.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目标责任制度(供热计量、温度调控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既有建筑节能由市房产局负责)。按照省建设厅部署,我市要在“十一五”期间实现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及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的任务。其中,市区承担130万平方米,永吉、舒兰、蛟河、磐石、桦甸各承担10万平方米的任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建设情况、供热采暖情况及发展水平,开展建筑状况调查,依据能耗统计数据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力求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和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结合开展;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设立市县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充分利用好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做好项目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