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吉林市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吉林市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

  为做好我市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现对《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06〕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改造项目确定程序

  市棚改办通过例会提出列入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项目的初步意见,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批准实施。

  二、改造政策

  (一)改造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

  (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0%原则上以政府政策性投入形式返投改造实施单位用于项目改造,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40%原则上作为政府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

  (三)行政性收费回迁房部分免收、商业开发部分减半征收;事业性收费回迁房部分减半征收、商业开发部分正常征收;经营性收费正常缴纳。

  三、改造项目操作实施方式

  以土地收储为主、以市场化运作为辅: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对列入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项目先行选择进行土地收储。

  (二)属于大企业自有生活区改造项目,可由大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须履行招、拍、挂程序。

  (三)土地收储和大企业实施以外的改造项目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操作实施。

  四、改造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程序

  (一)市棚改办组织市国土、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改造项目招、拍、挂出让方案,明确拆迁保证金额度、土地挂牌出让底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