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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财政、发改委负责住房保障的资金筹措工作。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中央预算和省预算投资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等工作。

  市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

  市国土局负责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供应、征地手续的办理、履行土地出让程序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控规、详规设计和规划审批等工作。

  市建委、市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及业务范围负责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吉林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相关金融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归集金融系统收回抵贷物资中小户型住房信息。

  市供电局负责配合并按上级有关政策及规定做好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电网的配套建设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高新区、经开区)负责掌握本辖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及变化等情况;负责组织本辖区保障性住房有关情况的调查、统计、报表及逐级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初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市房产局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各县(市)政府也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制定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政府要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中。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上报省政府备案。建立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建档、年度复核、退出等制度。

  (四)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保证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住房保障项目建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以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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