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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1.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家庭收入标准分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即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家庭;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住房困难户的标准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以下的城市家庭。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我市家庭人均住房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住房状况,结合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由政府统一确定。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租赁住房补贴,原则上按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并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赁补贴主要通过发放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主要是解决低保家庭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

  3.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收购旧住宅、腾空、改建公有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新建廉租住房要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原则上,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占城市家庭总户数的比例,应与廉租住房的配建量占我市住房项目建设总量的比例相适应。配建比例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分阶段调整,每5年为一个阶段。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在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事项。

  4.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制度资金来源渠道。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三是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上述两项资金在提高比例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同时积极争取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补助资金对困难的市县予以补助的资金;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五是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六是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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