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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二)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支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执法,不得随意进行行政干预;要加强对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和占用城市树木、减少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以及在风景名胜区违法建设、开山、采石、开矿和其他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要改进执法方式,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及时发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园林绿化的行为;要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充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执法,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执法队伍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要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纪律建设,强化业务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使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队伍成为思想素质高、业务素质精、执法能力强的队伍。要加强执法资格管理,规范执法主体,严格执法证件管理,严格持证执法,杜绝无证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肃纪律、廉洁执法。

  (二)强化审批监管,严格行政审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要相衔接,改变重审批轻执法的状况。要加强行政审批事项执行过程的监管,严格监管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执行情况,不允许超越批准内容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移植砍伐园林绿化树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过程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绿化建设。对风景名胜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建设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实施。

  六、强化宣传,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的监督

  (一)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法规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富有实效的方式,宣传和普及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知识,提高公众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识,增强全民参与的自觉性。

  (二)强化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监督。要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监督作用。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查办、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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