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目标,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体系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实际,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二)总体目标:不断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制止和预防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果和风景名胜资源。
(三)分阶段目标:按照“分级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1―2年时间,健全和完善各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机构。2008年年底前主城各区要在城市园林绿化和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执法机构,或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执法机构牌子;2009年年底前全市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执法机构,或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执法机构牌子。建立起全市统一的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标识,分级培训、统一发证、统一执法文书。
三、落实责任,强化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并落实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经费。各级法制、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管、市政、公安、林业、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协同配合解决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完善法规,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一)加强调研,完善法规。由市园林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涉及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和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组织修订和制订我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法规,制订和完善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