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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果和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直辖以来,我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执法体制、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手段等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发展不平衡,主城各区执法开展情况较好,其他区县(自治县)执法开展情况相对较差;二是部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重视不够,有的甚至还未开展此项工作;三是执法体系不健全,仅有少数区县(自治县)成立了相对独立的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执法机构;四是有的区县(自治县)虽有执法机构,但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不规范,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工作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五是重行政审批轻执法监管的情况比较突出。上述问题导致一些地区风景名胜资源破坏严重,一些地区非法置换规划绿地,擅自占用绿地,擅自移植和砍伐树木,擅自减少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进一步宣传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提高全社会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保护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制止和预防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巩固园林绿化建设成果,确保风景资源永续利用,建设国家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宜居城市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以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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