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作重点。围绕“三谷三基地”建设和促进“四高联动”,我市今后一个阶段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主要突出以下重点:加强对产业有明显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对我市“三谷三基地”建设和支柱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技术和先进工艺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的重点产品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实施鼓励政策,加快工作步伐
5.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相关经费,支持和推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实施。
6.对符合国家鼓励范围并与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与支柱产业密切相关,承担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重点给予经费支持。着重支持由大企业、战略联盟等承担实施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通过重点推进和示范带动,实现在若干技术、产品、设备和产业领域的突破。
7.对建有市级以上工程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市科技创新型(试点)企业承担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对通过“7+1”产学研合作模式开展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对具有较高创新水平、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优先予以经费支持。
8.鼓励企业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企业用于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投入视同技术开发投入,优先确认备案。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对于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技术引进、技术合作和技术改造项目,对其中具有明确可行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装置和设备,经确认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鼓励我市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对于引进的技术或装备有明确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计划,并纳入国家、省和市重大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可以采取“一事一报”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
11.鼓励本地企业承担外资企业技术项目。对承担外资技术研发项目,优先纳入市科技计划并给予资助。对承担外资设备装配或改进研制项目,给予购买研制样机经费的补助。对承担外资产品技术加工项目和工艺流程优化项目,属于研发项目的,给予研发资助;属于工艺流程优化项目的,给予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