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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通政字[2008]1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及全区、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8年在原有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70元/人.月,提高到190元/人.月;霍林郭勒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90元/人.月,提高到220元/人.月;开鲁县、扎鲁特旗、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0元/人.月,提高到170元/人.月。该保障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尔沁区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区由800元/人.年提高为900元/人.年,牧区由900元/人.年提高到1100元/人.年;开鲁县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区由750元/人.年提高到850元/人.年,牧区由900元/人.年提高到1100元/人.年;科左中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区由700元/人.年提高到800元/人.年,牧区由850元/人.年提高到1000元/人.年;科左后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区由700元/人.年提高到750元/人.年,牧区由800元/人.年提高到900元/人.年;奈曼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50元/人.年提高到850元/人.年;库伦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700元/人.年提高到800元/人.年;扎鲁特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区由700元/人.年提高到800元/人.年,牧区由800元/人.年提高到1000元/人.年;霍林郭勒市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50元/人.年提高到1000元/人.年;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00元/人.年提高到900元/人.年。
  全市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农区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38元提高到人均每年不低于511元,牧区由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提高到人均每年不低于550元。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与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保障对象的困难程度,逐步探索实施分类施保。
  三、要落实好相关政策。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好各项城乡低保政策,组织人员做好提标扩面的各项工作,及时办理新增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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