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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讨论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有关旗市区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或有关草案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旗市区和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通报或听取全市性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的情况;听取旗市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研究讨论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讨论研究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工作或事项。

  五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会议可分别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

  五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确定。上述会议纪要一般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上述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应处室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需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五十四、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出席范围为:市长或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及各旗市区、各部门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同时视会议情况邀请市委、人大、政协领导参加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市政府各战线的专题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每条战线一般每年度就专项工作只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的召开地点由市政府办公厅就会议规模和层次视情况确定。

  五十五、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工作会议。要控制时间、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电视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要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会期、人数)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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