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呼政发〔2008〕9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呼伦贝尔市政府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严格执行《规则》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政府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开展。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党委各项部署,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人民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定不移地实行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旅贸活市、科教兴市、文化名市战略,努力把呼伦贝尔的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关注和改善民生,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加强学习,注重知识更新,坚持不懈地增强学习能力,建设学习型政府,努力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推动经济快速、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进一步稳定、和谐。
六、市人民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要独立负责地完成好承担的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下设的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七、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九、市长召集或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