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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我市渔业救灾复产贴息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我市渔业救灾复产贴息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8]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我市渔业救灾复产贴息贷款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紧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我市渔业救灾复产贴息贷款工作方案
(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十三届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我市渔业救灾复产贴息贷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贷款范围和方式

  渔业救灾复产贴息贷款是指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发放贷款,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地方政府予以贴付,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辖区内因2008年初寒冷天气造成严重损失的水产养殖户(场)(以下简称“受灾水产养殖户”)救灾复产的一种贷款方式。

  二、贷款主体

  原则上以我市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为贴息贷款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并依规定按程序发放贴息贷款。

  三、贴息贷款对象、授信额度和扶持重点

  渔业救灾复产贴息贷款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受灾水产养殖户,优先解决所在镇(街)、村养殖大户贷款需求。养殖户贷款授信额度依据农信社对其评定的信用等级和养殖户实际需求确定,并按照实际核定额度发放贷款。

  四、贴息资金来源

  市本级财政已安排2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按受灾经济损失比例分配给各市、区,各市、区政府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专项资金。

  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贴息标准

  贷款期限由农信社和受灾水产养殖户根据需要和实际生产周期自行确定,贴息贷款补助期限为1年。在贴息期内,农信社按照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利率。各市、区应根据经审核确认的本辖区受灾水产养殖户贴息总额和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来安排贴息比例:当受灾水产养殖户贴息总额小于或等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实行全额贴息;当受灾水产养殖户贴息总额大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则按比例实行部分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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