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具备资质的特种作业培训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作业培训大纲,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监督并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公布已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农民工培训。
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安监发[2007]94号)要求,由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到201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建立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制,培育一定数量且质量过硬的培训机构,组建一支经验丰富的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编制出版针对性、应用性强的培训教材,
五、各项基础建设
(一)培训体系建设。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其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总体规划,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本行业完成安全生产培训任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自主投入、自主实施、自主管理的培训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各级培训机构是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大纲要求开展培训,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和自身建设,优化师资队伍,提高服务水平和培训质量,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评估、检查。
(二)培训制度建设。主要包括:目标责任制度,将安全生产培训规划落实情况,作为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年度计划备案制度,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培训情况及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制定培训质量评估标准,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监督检查,逐步形成监督机制和评价体系;培训档案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三)培训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并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各类培训机构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和效果,逐步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培训环境。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实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与组织部门各类培训相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培训与公务员培训相结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与劳动部门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逐步形成安全生产培训与其他培训一体化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