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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2010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划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按要求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资格培训、年度轮训、特殊培训等各类培训。同时,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每年安排不少于48学时专题培训。
  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每年组织开展资格培训、年度轮训和特殊培训,其中资格培训不少于80学时,年度轮训和特殊培训不少于72学时。
  行业监管部门干部。各行业监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监管干部进行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指导下,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街道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培训工作。其中,街道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考试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颁发安全生产检查员证;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此外,面向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与北京科技大学合作启动安全生产方向MPA教育项目,培养一批学历层次较高的复合型和应用型干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每年组织一期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对市委党校主体班领导干部,通过举办安全生产讲座和安排应急演练等方式,强化企业领导干部安全意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市国资委做好市属国有企业中层安全管理人员示范培训,并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将经营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纳入企业整体发展规划,鼓励开展各具特色的培训,逐步形成企业自主投入、自主实施、自主管理的培训机制。
  部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者的培训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两期企业初任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培训,每期不少于48学时;每两年组织4期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积极探索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矿山企业实行全员培训模式,2008年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先行试点。
  区(县)属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区(县)属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积极探索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开展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模式,力争2010年试点单位增加到 30个。
  其他企业。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依法监督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主体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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