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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阶段:3月20日至4月30日。此阶段为再排查阶段。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所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第三阶段:5月至8月。此阶段主要为整改治理阶段。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一是要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确保重大隐患在“隐患治理年”内整改完成。二是对今年第二阶段排查出来的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必须限定时间整改完成;对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务必在年内整改完成。
  第四阶段:9月底至10月底。此阶段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督查和自治区安委会抽查阶段。9月,各地(市)隐患治理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市)、相关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严格的督促检查,对整改工作不重视、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限定时间整改到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在10月中旬组织抽查组赴各地(市)开展隐患治理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各地(市)专员(市长)和企业法人负责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做好此项工作。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各地(市)要在3月20日前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的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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