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 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 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 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 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 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 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 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三、组织机构
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总体领导下,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日常事务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自治区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期间,自治区将设立全区重大安全隐患举报热线,热线电话:0891-6320502(兼传真)。
四、实施步骤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月底至3月中旬。此阶段主要为安排部署阶段。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各自行业和领域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隐患治理工作方案,并于3月20日前将该方案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