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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2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把2008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为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开展我区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市)、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排查治理范围和排查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市)、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 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2.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煤矿、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存储、运输等各类设备设施;
  3. 寺庙、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朗玛厅、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4. 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 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 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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