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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传统手工艺技能;

  (四)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我市文化的贡献,展示我市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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