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录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
(二)一年内有二次以上(含二次)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
(三)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第十二条第(二)至第(七)项所列行为;
(四)各行业招投标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不得参加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受到记录公示的,在公示期内不得参加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的招投标活动: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抬标等违法行为的;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有泄露应保密的资料、信息等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保密资料等行为的;
(四)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出具虚假报告或签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投标人中标后,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标的等行为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情节严重的;
(七)其它被各招投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做出“公示期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处理的不良行为。
上述(一)至(六)项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未注明公示期限的,按公示一年计,从做出记录公示决定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外的其它不良行为受到记录公示的,应根据不同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作出不同处理。
采用评分法的,应在资格预审或评标阶段扣除一定的信誉分。以开标日为准,公示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信誉分的20%-30%;公示期外、两年之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信誉分10%-15%。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及公示中未注明公示期限的,按公示期外扣分。
公示期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被记录公示的,从重处理,公示期限顺延。
招标人应根据本行业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良行为具体限制办法及扣分标准。
第十四条 评委、招标代理机构和咨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良行为受到记录公示的,公示期内不得参加评标、代理和咨询活动。
专家评委因第十二条(一)、(三)、(四)项行为受到记录公示的,不得在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的招投标活动中担任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