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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失效]

  (三)不断提高排水管网的管理水平。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建立并完善排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加大排水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从源头治理,杜绝排水管网错接、乱接,确保排水管网安全、畅通。加大排水管网管理、维护投入,提高排水管网管理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建立排水管网监控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大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力度。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年度目标考核,将各区(市)县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对政府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未完成目标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的,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实际处理水量未达到目标要求、处理不达标的区(市)县,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安排补助资金,暂缓该区(市)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暂缓审批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立项、备案。

  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做好排放污水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及工业企业排入城市管网污水的监管。禁止超标污水排入收集管网,禁止排入超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或排入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以保证污水收集管网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依法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处理排放要从重处罚。建立污染减排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运行实绩评估制度。

  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成本核算、处理效果进行定期监审,建立污水处理厂经营年度公报制度,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水务部门要会同工商、卫生、环保、物价部门,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考评。严格实施城镇排水许可制度,对违法超标超量排入污水管网的,可加倍征收污水处理费。加强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污水处理厂依法进行处罚。

  四、完善制度,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06号)精神,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2008年6月底,郊区(市)县城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水平不低于0.6元/立方米,已建和在建污水处理厂的乡镇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区(市)县制定。2008年底前,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乡镇平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力争达到保本微利,并根据物价指数和运行成本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区(市)县政府应予以资金补贴,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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